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除投保人之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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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满期时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年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之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且于到达年龄年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之前身故,且身故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保险公司将按160%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之后,且于到达年龄年满41周岁(不含41周岁)之前身故,且身故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则保险公司将按160%已交保费、保额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年满41周岁(含41周岁)之后,且于到达年龄年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之前身故,且身故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保险公司将按140%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年满41周岁(含41周岁)之后,且于到达年龄年满61周岁(不含61周岁)之前身故,且身故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则保险公司将按140%已交保费、保额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年满61周岁(含61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前,则保险公司将按120%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年满61周岁(含61周岁)之后身故,且身故之日在交费期间届满之后,则保险公司将按按120%已交保费、保额或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保至60/80/100周岁